消極被動;積極主動
這四種概念能清楚被定義,真是佩服這些學法律的人!
由德國法學家耶令芮克(Jellinek)提出「國家與人民的四種關係」理論:1.主動地位:人民主動參與國家統治的地位:參政權。2.被動地位:人民被動接受國家統治的地位:義務。3.積極地位:人民積極要求國家作為的地位:受益權。4.消極地位:人民消極不受國家干涉的地位:自由權。
12.人民在不違反法令的範圍內,有各種自由權,國家無從加以干涉或限制,此種國民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