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信託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B)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生效力
(C)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D)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 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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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59), C(61), D(30), E(0) #3227004

詳解 (共 6 筆)

#6230935
信託法   第2條 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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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040
就算沒有登記也會發生效力,只是不能對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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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3714
信託法第4條規定: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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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1285
A) 信託原則上應以 契約或遺囑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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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0662
(B)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生效力 要改成:不得對抗第三人
信託還是有效的!
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例如不動產、車子,如果信託的時候,沒有去登記成信託財產,信託還是成立的,只是萬一有債權人來說要查封拍賣房子,一查發現房子沒信託登記,對債權人來說,他就是不知道你已經信託房子的狀況,他就可以依法去拍賣,這就是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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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1764

依據《信託法》第 4 條規定,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如不動產)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而不是「不生效力」。也就是說,信託契約本身在雙方簽署時就已經「生效」了,沒辦登記只是不能用來對抗外面的第三人(例如債權人或買受人),而不是整個信託無效。這是一個極為常見的考試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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