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六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
(A)自行迴避
(B)申請迴避
(C)命令迴避
(D)無需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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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6), B(52), C(2), D(1), E(0) #165144

詳解 (共 1 筆)

#4371955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

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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