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 357 號解釋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設置於監察院之審計長,其職務之性質與應隨執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政務官不同。審計部組織法第三條關於審計長任期為六年之規定,旨在確保其職位之安定,俾能在一定任期中,超然獨立行使職權,與憲法並無牴觸。
《考試院組織法》已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進行修正: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原:19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原:六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監察院審計長:6年
監察委員:6年
考試委員:6年-------- →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立法委員:4年
總統.副總統:4年
12.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57 號解釋,下列何者有法定任期的保障?(A)監察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