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據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天然災害之範圍不包括下列何項?
(A)颱風
(B)地震
(C)洪水
(D)國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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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9), C(32), D(3523), E(0) #118464

詳解 (共 1 筆)

#78259

名  稱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01 08

 

2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如下:

一、颱風: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辦公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三)依據土石流警戒區預報或實際觀測,達各地所定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四)風力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或有致災之虞時。

(五)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弱,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但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時。

二、水災:

(一)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或土石流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無法通行、通行困難,或因地形變化確有危險之虞時。

三、地震:

(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基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基準,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或有致災之虞時。

四、其他災害:地區因其他天然災害致交通、電力供應中斷或通行困難等,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時。

附  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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