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之郵政法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何種文件為營業?(相關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A)某甲由臺北寄至德國之跨境郵簡
(B)私立東海大學交寄,收件人為我國教育部之 1 件 620 公克信函
(C)國立交通大學交寄,收件人為日本名古屋大學之 1 件 300 公克信函
(D)高雄市政府寄給在臺南某乙之 1 件 520 公克信函
(A)某甲由臺北寄至德國之跨境郵簡
(B)私立東海大學交寄,收件人為我國教育部之 1 件 620 公克信函
(C)國立交通大學交寄,收件人為日本名古屋大學之 1 件 300 公克信函
(D)高雄市政府寄給在臺南某乙之 1 件 520 公克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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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8), B(1310), C(812), D(7371), E(0) #1969039
統計: A(838), B(1310), C(812), D(7371), E(0) #1969039
詳解 (共 10 筆)
#4732601
step.1
跨境文件非專營權,故刪除A,C
step.2
國內明信片、郵簡是中華郵政專營
step3
但剩下兩選項BD都是信函,故再判斷他們是否是公家機關所交寄。
公家機關交寄者為專營,故選D;
非公家機關交寄者,重量<=500g及資費<=13倍基礎郵資者為專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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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0126
郵政法第六條: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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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B)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超過法規重量、金額即可)
C)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D)(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此為不可用於營業 題目為"高雄市政府" 雖重量超過500克 但是以重量超過為標準 需為此"以外"之人所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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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資費為104元
251-500 公克 "限時掛號"(99元)未超過;"掛號附回執"(107元)以及"限時掛號附回執"(114元)即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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