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之郵政法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何種文件為營業?
(A) 某甲由臺北寄至德國之跨境郵簡
(B) 私立東海大學交寄,收件人為我國教育部之 1 件 620 公克信函
(C) 國立交通大學交寄,收件人為日本名古屋大學之 1 件 300 公克信函
(D) 高雄市政府寄給在臺南某乙之1件520公克信函
(A) 某甲由臺北寄至德國之跨境郵簡
(B) 私立東海大學交寄,收件人為我國教育部之 1 件 620 公克信函
(C) 國立交通大學交寄,收件人為日本名古屋大學之 1 件 300 公克信函
(D) 高雄市政府寄給在臺南某乙之1件520公克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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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440), C(273), D(2069), E(0) #2764874
統計: A(257), B(440), C(273), D(2069), E(0) #2764874
詳解 (共 9 筆)
#5896081
政府機關寄交一律有專營權、不受第二目之限制
12
0
#5289669
但 選項4 已經超過 500g 了阿! 怎麼還會是 D? 不對阿! 單鍵重量 500公克以下 或 單鍵資費 不逾13倍基礎郵資 之信函。
11
1
#6001983
我想了很久,C和D都是「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啊?最後終於想到,因為C是寄到國外,「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6
0
#6393164
| 第六條 |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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