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 應如何處理?
(A)應由臨時建築之權利人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B)應由政府代為拆除;拆除費用由政府負擔
(C)應由政府代為拆除;拆除費用由臨時建築之權利人負擔
(D)應由臨時建築之權利人自行拆除;拆除費用由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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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8), C(27), D(13), E(0) #2820950

詳解 (共 1 筆)

#5457423
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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