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吉米為美國籍公民,民國100年死亡時在我國境內留有遺產,試問依照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吉米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減除1200萬元的免稅額
(B)吉米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按年遞減扣除
(C)在計算遺產稅時,吉米的配偶可以扣除445萬元的扣除額
(D)吉米的父母親每人可扣除111萬元的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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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2), B(66), C(35), D(5), E(0) #239398
統計: A(462), B(66), C(35), D(5), E(0) #239398
詳解 (共 3 筆)
#514685
遺贈法第18條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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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446
遺贈法第17條第2項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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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559
遺贈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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