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民國 105 年 6 月 1 日《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 85 條第 4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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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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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我要考上三等!! 高二上 (2023/09/1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B) 該行為之處罰依法屬於法院簡易庭管轄事項 (C)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第 58 條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第 59 條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D) 勸阻係法定構成要件,均應以書面為之第 6 條 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應以書面為之。但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為之。 |
4F 煩喵185297 高三下 (2024/09/19)
社維法第85條(妨害公務之處罰(一))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兩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不相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社維法第43條(處分書之製作):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