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民法有關不動產的物權,並不包括下列何權?
(A)抵押權
(B)地上權
(C)地役權
(D)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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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43), C(157), D(896), E(0) #137125

詳解 (共 2 筆)

#1565340

D質權為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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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422

質權,又稱之為質押,係指爲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産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其佔有的動産或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依照民法物權篇的規定,質權可以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動産質權:

依據民法第884條之規定,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債務人或第三人爲出質人,債權人爲質權人,移交的動産爲質物。質權與設定抵押權的效果一樣,差別在於質權是在動產上設定擔保(例如:你和銀行貸款,銀行就可以在你的車子上設定質權,如果你到期沒還清,銀行就可以申請拍賣你的車子);而抵押權則是在不動產上設定擔保(例如:你和銀行貸款買房子,銀行就可以在你的房子上設定抵押權,如果你到期沒還清,銀行就可以申請拍賣你的房子)。

(二)權利質權:

依據民法第900條之規定,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另依據同法第904條之規定,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例如:債權有證書者,並應交付其證書於質權人。依據這兩條法律之規定,可讓與之債權及其他權利,都可以拿來設定質權,例如可以轉讓的股權、倉單、提單等財產權利。權利質權有優先受清償的效力,就係抵押權人就抵押物賣得的價金有優先受清償的權利一樣。權利質權的出質人不可以再處分該出質的權利,或使該權利消減或變更(民法903條)。

取自:http://blog.xuite.net/andwer1972/twblog/127803387-%E8%B3%AA%E6%AC%8A%E6%98%AF%E4%BB%80%E9%BA%BC%EF%BC%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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