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民法有關不動產的物權,並不包含下列何權?
(A)抵押權
(B)地上權
(C)不動產役權
(D)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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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60), C(68), D(629), E(0) #296796

詳解 (共 5 筆)

#503522


民法
有關不動產物權,並不包含下列何權?
(A)抵押權
(B)地上權
(C)地役權 ( 現已改成
「不動產役權」喽 ! (D)質權

~解析 :

Q.《民法》有關「不動產」「物權」,並不包括下列何權?
(A) 抵押權 (B) 地上權 (C) 地役權 (D) 質權
 
ANS:
一、
標的物種類來區分「物權」,可分為「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
(一)
動產物權有:
1.
「動產所有權」;
2.
質權
3.
「留置權」

(二)
不動產物權」有 : 1. 「不動產所有權」
2.
地上權
3.
「農育權」
4.
不動產役權
5.
抵押權
6.
「典權」

二、
質權「質權」示因擔保債權占有債務人第三人移交動產可讓與之權利,於「債權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之權」。

額外補充資訊 :
《民法》
中的 :
(1)「永佃權」
已經修改成農育權」; (2)「地役權」已經修改成
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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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7514
DOTA記憶法「動產物權」:只有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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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523

~精修 (一) :

立法院分別於民國96年及98年間審議通過,並已於99年5月公布施行。

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
區分地上權充分利用土地資源:

由於科技及建築技術之進步,土地之利用不再侷限於地面,而逐漸向空中與地下發展,由平面化趨於立體化,遂產生土地分層利用之結果,故有承認土地上下一定空間範圍內得設定
「區分地上權」之必要,以充分發揮經濟效用,並解決公共建設用地取得困難之問題。 例如:台北市政府貓纜,即是設定一定空間範圍區分地上權

二、刪除永佃權,以促進土地
合理利用 :
 「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人」「永久分離」,影響「農地」「合理利用」,加上目前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永佃權設定登記」之案件甚少,乃刪除【永佃 權】章規定,並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條文(第13條之2)明定過渡條款,將修正前登記之永佃權存續期限縮短為自修正施行日起20年,並於存續期限屆滿後,得請求變更登記為「農育權」,以調和永佃權人之權益。

三、增訂農育權,以促進
農業發展 :
 「農育權」「特質」是存在於「他人土地」,以「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保育」為目的之「用益物權」。修正草案特別注重「生態保育」、增進「土地資源」「有效利用」,並配合目前「農業發展政策」,使 ( 地主 ) 及( 佃農 ) 均能受物權絕對性保障 例如:「地主」「農地」轉讓「第三人」時,「農育權人」「地主」原約定之事項 ( 包含「地租」「期限」「農地使用方法」等 ) 經「登記」者,對於「受讓」「第三人」仍有「拘束力」,以促進土地資源有效利用。

四、擴大
「地役權」不動產役權,以增進土地及其定著物利用價值:

隨著社會進步,
「不動產役權」之內容變化多端,具有多樣性,現行規定「僅限於土地利用關係」「地役權」已難滿足實際需要。修正草案乃將「需役」「供役」客體從「土地」擴大至「其他不動產」,並將章名修正為「不動產役權」,同時在修正條文,例示「不動產役權」「類型」有:「通行」「採光」汲水「眺望」「電信」等,由「地政機關」配合辦理登記,以達到「公示原則」「保護交易安全」「目地」 例如:某甲為確保其住家前方空地不加蓋過高建物,以免阻礙其觀賞遠方美景,可與前方空地之所有人某乙簽訂遠眺地役權物權契約,約定某乙在上開空地上不得建築超過一定高度之建物,以免妨礙景觀。

五、使
典權制度更完善活化社會功能 :

修正草案明定
「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絕賣條款」「登記」者,發生「物權」「效力」「得對抗第三人」;修正「出典人回贖典物」「扣減原典價」「方法」;增訂「原典權」「典物滅失」「殘存之範圍」,及「典權存續期間推定有租賃關係」等規定,使「需要大量資金投資經商」「土地所有人」「不必出賣土地」,亦能透過「完善」「典權」制度「籌措資金」

六、增進
占有制度適用上之明確性:

修正草案將適當學說或實務上見解予以明文化,以增進適用上之明確性,
例如:增訂占有權利推定之例外規定,及推定占有態樣包括 ( 無過失 );修正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將
「重大過失」「不知讓與人無讓與權利」之情形,「排除於保護範圍」,以維護「原所有權」「靜的安全」,有助於「穩定既有」「物權秩序」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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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52. 民法有關不動產的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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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法

(C)地役權,應修改成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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