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法律只能適用於實施後所發生之事項,不能適用於實施以前所發生之事項,稱之為:
(A)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B)不告不理原則
(C)比例原則
(D)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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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40), B(58), C(34), D(88), E(0) #135781
統計: A(8440), B(58), C(34), D(88), E(0) #135781
詳解 (共 5 筆)
#258089
所謂不溯及既往原則,指的是法規在時的效力的一項重要原則。其意涵為法規僅對其生效以後所發生的事件具有拘束力,而對於生效前所發生的事件不得予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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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1351
(A)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亦稱為刑法無溯及力,指刑法只適用於其生效以後的行爲,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爲不得適用。
(B)不告不理原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進行審判。
(C)比例原則: 指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必須合乎比例而言。
(D)法律保留原則: 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係指任何行政行為或規定均有法律明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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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626
不溯及既往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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