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 67 條
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
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
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
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
醫院對於病歷,應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以利研究及查考。
出處:醫療法 第四章-醫療業務
12.現行醫療法第 67 條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係指應包含下列何項?①醫師依醫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