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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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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1 全國各級農會_聘任職員統一考試_新進人員九職等以下:民法概要#2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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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103-1 全國各級農會_聘任職員統一考試_新進人員九職等以下:民法概要#21311 |
科目:
農會◆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103-1 全國各級農會_聘任職員統一考試_新進人員九職等以下:民法概要#21311
年份:
103年
科目:
農會◆民法概要
12.甲、乙、丙三人共有 L 地,其應有部分為均等。
(A)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的全部, 均無使用收益之權
(B)甲得就其應有部分,為其債權人設定抵押權
(C)乙不得將其 應有部分售讓予第三人
(D)L 地的管理,應以全體共有人的同意行之。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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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vujrmp
B1 · 20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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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819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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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阿摩;謝謝阿摩
B2 · 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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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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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藍
B3 ·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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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elle
B4 ·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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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乙可以受讓其應有部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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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Lion Tsai
2016/10/17
私人筆記#55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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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得就其應有部分,為其債權人設定抵押權
(共 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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