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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1 全國各級農會_聘任職員統一考試_新進人員九職等以下:民法概要#21311 | 科目:農會◆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1 全國各級農會_聘任職員統一考試_新進人員九職等以下:民法概要#21311

年份:103年

科目:農會◆民法概要

12.甲、乙、丙三人共有 L 地,其應有部分為均等。
(A)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的全部, 均無使用收益之權
(B)甲得就其應有部分,為其債權人設定抵押權
(C)乙不得將其 應有部分售讓予第三人
(D)L 地的管理,應以全體共有人的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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