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甲公司擅自印製及發行與郵票類似,且作為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該票證可供買受人作為交寄郵件使用
(B)中華郵政公司及交通部均有權對甲公司裁處罰金
(C)甲公司並未違反郵政法
(D)交通部得對甲公司裁處罰鍰新臺幣十萬元
(A)該票證可供買受人作為交寄郵件使用
(B)中華郵政公司及交通部均有權對甲公司裁處罰金
(C)甲公司並未違反郵政法
(D)交通部得對甲公司裁處罰鍰新臺幣十萬元
統計: A(105), B(1223), C(102), D(4032), E(2698) #1423419
詳解 (共 10 筆)
(A)該票證可供買受人作為交寄郵件使用 --不可以
(B)中華郵政公司及交通部均有權對甲公司裁處罰金 --交通部裁罰交由中華郵政公司人員協助執行之、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C)甲公司並未違反郵政法 --已違反郵政法第十五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D)交通部得對甲公司裁處罰鍰新臺幣十萬元
回復5F,有人發現錯誤的話,請幫忙指證,感恩
(B)中華郵政公司及交通部均有權對甲公司裁處罰金
罰金:郵36條~郵38屬於刑事責任(由法官判決)
罰鍰:郵43~郵45屬於行政罰(由交通部處罰)
| 郵36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不包含郵票)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不包含郵票)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包含郵票) |
(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請參照:郵4條第一款第十項(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不包含郵票)
| 郵4條 第一款第十項 (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 | 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指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特製郵簡,或以郵資機或郵政規章所許可之印字機或其他方法印刷或加蓋以表示郵資業已付訖之符誌。 |
補充:郵37條提及之 刑202條及 刑204條
| 刑202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
| 刑204條 |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
(B)刑202條屬於刑事責任,仍不在中華郵政公司、交通部裁罰範圍
因此本題不適用郵36條,而適用郵15條、郵42條及郵46條
| 郵15條 (郵票發行權) | 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
| 郵42條 (違反郵票發行權) |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 郵46條 (郵政法鎖定罰鍰執行) | 本法所定之罰鍰,主管機關得交由中華郵政公司人員協助執行之。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D)交通部(參照:郵46條)得對甲公司裁處罰鍰新臺幣十萬元 (參照:郵42條)
郵36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不包含郵票)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不包含郵票)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包含郵票)
郵4
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指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特製郵簡,或以郵資機或郵政規章所許可之印字機或其他方法印刷或加蓋以表示郵資業已付訖之符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