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票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中華郵政公司應於廢止郵票三個月前公告
(B)自廢止之日起九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C)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相等面額之現金
(D)須經交通部核定
(A)中華郵政公司應於廢止郵票三個月前公告
(B)自廢止之日起九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C)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相等面額之現金
(D)須經交通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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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2), B(105), C(999), D(7247), E(0) #1423422
統計: A(462), B(105), C(999), D(7247), E(0) #1423422
詳解 (共 7 筆)
#2649466
| 第十七條 |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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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574353
A改一個月
B改6個月
C改換取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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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413994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17 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
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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