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票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中華郵政公司應於廢止郵票三個月前公告
(B)自廢止之日起九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C)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相等面額之現金
(D)須經交通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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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1), B(134), C(593), D(5641), E(0) #1420873
統計: A(451), B(134), C(593), D(5641), E(0) #1420873
詳解 (共 6 筆)
#2564400
郵政法第17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
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
新票。
貼法條的東西也要賣,很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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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7783
郵政法 第17條
I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II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主管機關: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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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360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17 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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