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郵政法規定,寄件人或收件人於下列何種期間,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A)自郵件交寄之日起三個月內
(B)自郵件交寄之日起六個月內
(C)自郵件交寄之日起一年內
(D)自郵件交寄之日起五年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10), B(5439), C(123), D(166), E(0) #1420877
統計: A(1210), B(5439), C(123), D(166), E(0) #1420877
詳解 (共 3 筆)
#3214058
第 34 條n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n滅。n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n經請求補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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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370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34 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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