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違反郵政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其罰則為何?
(A)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D)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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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1), B(5724), C(210), D(157), E(0) #1420878

詳解 (共 10 筆)

#311617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7001309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第 5-1、6-1 條條文;並刪除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6 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 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第 40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舊法(現行法規)107.12

第 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

二、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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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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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7133
2018.12.5 修正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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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1894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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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05308
未解鎖
第六條  (明簡函)   除中華郵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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