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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臺灣銀行 108 年新進人員 :法務人員 :公文、商事法規(包括公司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金融法規(包括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法、信託業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78897 | 科目:公文、商事法規(包括公司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金融法規(包括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法、信託業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臺灣銀行 108 年新進人員 :法務人員 :公文、商事法規(包括公司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金融法規(包括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法、信託業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78897

年份:108年

科目:公文、商事法規(包括公司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金融法規(包括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法、信託業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12.甲簽發到期日為 108 年 11 月 1 日,面額 3 萬元之匯票予乙。其於票據載明,乙應於 108 年 10 月 31 日前與丁 結婚始為付款,乙再將該匯票背書轉讓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票人直接請求付款,不必為任何之證明
(B)執票人證明背書連續,即得請求票款
(C)票據無效
(D)執票人證明乙於 108 年 10 月 31 日前與丁結婚,即得請求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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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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