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違反行政法規之行政處罰,不包括下列何者?
(A)警告
(B)講習
(C)命令解散
(D)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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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59), C(76), D(731), E(0) #2817943

詳解 (共 2 筆)

#5495659

行政罰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C)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A)(B)


刑法  第 36 條  (刑)

1.從刑為褫奪公權。   (D)

2.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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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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