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關於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效力為何?
(A)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B)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C)以表意人發出通知時,發生效力
(D)以相對人回覆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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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653), C(37), D(23), E(0) #3330100

詳解 (共 3 筆)

#6235153
民法 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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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6872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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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2715

民法把「意思表示」分為兩類:
1. 對話而為的意思表示:例如面對面講話、電話、即時通訊(雙方同時對話)。
2. 非對話而為的意思表示:例如寄信、傳簡訊、寄email,對方不是即時看到。

民法第94條規定:
對話而為之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生效。
非對話而為之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生效。

「通知達到相對人」是指:
• 信件送到對方住所、事務所,對方有機會接收、得知內容的時候;
• 不一定要真的「打開信封」或「看到訊息」才算達到,只要合理認為他可以收到了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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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60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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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5 條 1.非對話而為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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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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