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關於耕作地租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耕作地租賃之出租人得預收租金
(B)承租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不得請求減少租金
(C)出租人出賣耕作地時,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D)未定期限之耕作地租賃,出租人得任意終止契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8), B(71), C(652), D(57), E(0) #3330108
統計: A(38), B(71), C(652), D(57), E(0) #3330108
詳解 (共 4 筆)
#6715403
耕作地之承租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減少或全無者,得請求減少或免除租金。
前項租金減免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
耕作地之出租人不得預收租金。
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應交租金之全部,而以一部支付時,出租人不得拒絕收受。
耕作地租賃於租期屆滿前,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無耕作能力者。
二、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不為耕作繼續一年以上者。
三、承租人將耕作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者。
四、租金積欠達兩年之總額者。
五、耕作地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作地使用者。
未定期限之耕作地租賃,出租人除收回自耕外,僅於有前條各款之情形或承租人違反第四百三十二條或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得終止契約。
耕作地之出租人終止契約者,應以收益季節後,次期作業開始前之時日,為契約之終止期。
耕作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或承典準用之。
2
0
#6532793
• 承租人不能在未經出租人同意下,將整個房屋全部轉租給他人。
• 承租人得將房屋的一部分轉租他人,前提是租約中沒有禁止轉租的約定。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