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本使第三人為行為人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若該第三人得以舉證免責,則基於公平原則,仍令行為人或第三人負全部或一部之賠償責任,如:民法第187條第3項、第188條第2項,屬於衡平責任之一種。
12.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