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第三人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阿摩線上測驗
4F LoRA 大三下 (2021/09/12)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821條)。因此,共有人得對於第三人侵害其共同物之行為,單獨以自己名義提起請求或訴訟,不必得到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或參與,但應請求侵害人向共有人全體返還而不得僅向自己返還(司法院院字第1950號解釋、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611號判例)。至於其他共有人之意思為何,均非所問,縱令他共有人有反對之表示,仍得行使之。 回復共有物之請求,係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言。所謂僅得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之,指應請求返還於共有人全體。而所謂之「利益」,係指『客觀之法律上利益』而言,各共有人主觀上有無行使回復共有物請求權之意思,在所不問,因此上開規定,具有訴訟法上之法定訴訟擔當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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