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契約 民法第576條 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14.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