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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3. 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第三人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為之
(B)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C)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各共有人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D)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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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Y 高三上 (2018/08/08)
(A)第 821 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LoRA 大三下 (2021/09/12)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821條)。因此,共有人得對於第三人侵害其共同物之行為,單獨以自己名義提起請求或訴訟,不必得到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或參與,但應請求侵害人向共有人全體返還而不得僅向自己返還(司法院院字第1950號解釋、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611號判例)。至於其他共有人之意思為何,均非所問,縱令他共有人有反對之表示,仍得行使之。

 回復共有物之請求,係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言。所謂僅得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之,指應請求返還於共有人全體。而所謂之「利益」,係指『客觀之法律上利益』而言,各共有人主觀上有無行使回復共有物請求權之意思,在所不問,因此上開規定,具有訴訟法上之法定訴訟擔當功能。

5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1/09/12)

從民法的觀點看~共有人該如何行使物上請求權呢?

既然沒有質的差異,共有人也是所有權人,當然享有物上請求權。可是,共有人的所有權,比起普通所有權,還是矮了一截,為了避免第三人嗆聲:「你只有三分之一的應有部分,憑什麼要我返還共有物?」民法第 821 條前段乃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這兒兩個雙引號,是不是顯得特別刺眼呢?這個規定啊,等於告訴嗆聲的第三人~閉嘴!每一個共有人不因為他的所有權只有幾分之幾,而影響他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共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的方式,和普通所有權人相較之下,並無不同。

6F
singing 大一上 (2022/07/30)
(B)第829條

13. 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第三人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