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交通警察於路口以手勢指揮人車行進方向,其性質應屬:
(A)行政事實行為
(B)一般處分
(C)行政指導
(D)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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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289), C(42), D(8), E(0) #3929852
統計: A(82), B(289), C(42), D(8), E(0) #3929852
詳解 (共 1 筆)
#7494907
答案:(B) 一般處分
【解析】
(B) 選項正確:
- 法源依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明文規定:「行政處分所處分之對象雖非特定,而依一般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
- 概念拆解:
- 公權力展現: 交通警察在路口以手勢指揮(例如:命令紅燈方向停下、綠燈方向前進),具有單方課予用路人「服從與不作為/作為義務」之法律效果,屬於行政處分。
- 對象具體特定: 雖然警察在揮手時不知道路口每個人的名字(對象不特定),但只要此時此刻行經該路口的人車,都必須受到該手勢的拘束(依一般特徵與時空範圍可得確定)。
- 意思表示形式: 行政處分不以書面為限,警察的手勢、哨音、燈光,都屬於「以符號或行為表現之意思表示」,本質即為典型的「人的一般處分」。
(A) 選項錯誤:
- 解析: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單純產生單純的物理上或事實上結果(例如:警察在路上巡邏、清運垃圾、修剪路樹)。而交通指揮手勢如果用路人不遵守,是會直接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處罰的,它具有法律強制力,故非單純事實行為。
(C) 選項錯誤:
- 解析: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內,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不具法律強制力之引導行為」(人民可以拒絕配合)。交通指揮手勢具有強制服從義務,拒絕配合即屬違法,因此絕非行政指導。
(D) 選項錯誤:
- 解析: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不特定多數人」就「不特定多數事件(抽象事件)」所訂定具法律效果之規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警察現場的手勢是指揮「該路口(具體事件)」的交通,而非發布抽象抽象法規。
- 核心口訣: 「警察手勢、哨音、紅綠燈、交通標誌 = 一般處分」。
- 常考延伸(人的處分 vs 物的處分):
- 人的一般處分: 警察的路口指揮手勢、哨音(針對特定時空下的用路人)。
- 物的一般處分: 道路上設置的紅綠燈、公車站牌、禁止停車標誌(針對該物特定法定用途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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