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有關使用警銬之時機,何者不正確?
(A)對孕婦、年邁體弱、傷病或肢體障礙者,以不使用警銬為宜
(B)對於即將生產、分娩過程中或甫生產之婦女,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時,不應使用警銬
(C)對少年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時,依其年齡、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所處環境或其他事實,認有
防止其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壞他人財物之必要時,得使用警銬
(D)警察人員使用警銬,有事實足認對方有脫逃、被劫持或對他人施強暴脅迫等情形之虞時,或所犯為死
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除銬手外,並應加銬腳踝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記憶法:死、無、十→得加銬腳踝→十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