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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管理學會◆保險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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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_春季壽險管理人員暨核保理賠人員測驗:保險法規#1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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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1年 - 111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_春季壽險管理人員暨核保理賠人員測驗:保險法規#107041 |
科目:
人壽保險管理學會◆保險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1年 - 111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_春季壽險管理人員暨核保理賠人員測驗:保險法規#107041
年份:
111年
科目:
人壽保險管理學會◆保險法規
12.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若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其法律效力為何?
(A) 要保人得終止契約
(B) 要保人免除保險費之償還
(C) 保險人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D) 除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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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Min Rain Lee
B1 · 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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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第 34 條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共 10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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