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告訴人不服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其再議時,得如何救濟?
(A)準抗告
(B)回復原狀
(C)上訴
(D)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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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5), C(25), D(227), E(0) #2432101

詳解 (共 2 筆)

#4951622

1.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2.聲請人於法院裁定前,或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之。 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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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0992

再議是一種針對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的救濟措施,一般說來,檢察官作出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相比起訴是有利於被告的。而有權再議的人可以透過這個制度,向檢察官的處分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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