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因違反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則及公約,則公會對該會員得處以新臺幣多 少之違約金?
(A)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B)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C)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D)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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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201), C(291), D(1910), E(0) #2342921

詳解 (共 1 筆)

#4577928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違規處置申復辦法

第五條
委員會經審查結果認為該會員有違反相關法令或自律規範者,得依其
違規情節為下列之處分:
(一)嗣後注意改善。
(二)糾正。
(三)警告。
(四)限期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函報本會。
(五)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六)提請理事會為本辦法第七條各款部分或全部之處置。
依前項第六款所為之處置,應經自律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
自律委員會委員涉及相關審議案件之事項時,應行迴避。如發現有委員應
自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由主席依職權裁示請其迴避;表決後始發現者,審
議案件主席應當場裁示其所行使之表決不列入該案件計算。

第七條
本會會員於最近一年內經自律委員會決議糾正達三次、或經警告達二次、
或未於期限內將改善情形函報本會者,得經自律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提報理事會為下列部份或全部之處分:
(一)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並得按次連續各
      處以每次提高一倍金額之違約金,至補正改善或配合辦理為止。
(二)要求會員對其從業人員予以暫停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之處分。
(三)停止會員應享有之部份或全部權益。
(四)撤銷或暫停會員資格之處分。
理事或委員涉及相關審議案件之事項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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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8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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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會員於最近一年內經自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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