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張小姐最近經營網購,每月收入甚多,為恐個人所得稅率過高,遂向其鄰居及室友多人租用銀行帳戶,
收取客戶支付之貨款,並約定如有收到稅單由張小姐代為繳納,其所為是否構成何種犯罪?
(A)張小姐所為涉及逃稅及特殊洗錢罪
(B)只有逃稅,並未洗錢
(C)張小姐有代為納稅,其所為僅為避稅,不構成逃稅,故亦不會構成洗錢犯罪
(D)張小姐雖然未逃稅,但是利用他人帳戶之行為仍然構成特殊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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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4), B(731), C(496), D(514), E(0) #2397906
統計: A(2054), B(731), C(496), D(514), E(0) #2397906
詳解 (共 10 筆)
#4580062
洗錢,顧名思義,是將黑錢漂白,故洗錢罪必得依附於一個前置犯罪,致不可能獨立存在。而依據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列舉前置犯罪的範圍,只要是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或者違反走私條例、商標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稅捐稽徵法等之罪,皆納入其中。故只要是為隱匿或掩飾這些前置犯罪的不法利得,除前置犯罪必須受刑罰外,還得再加上洗錢罪,即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特殊洗錢規定,民眾只要有冒名開戶、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帳戶、規避洗錢防制程序其中一種情形,加上收受、持有、使用的財產或財物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不用查到犯罪行為,就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且具樓地板刑期,無法輕縱。
車手未被活逮 仍可論罪
蔡佩玲又指,詐騙集團猖獗,取款的車手通常握有多張提款卡與巨額贓款,警方逮人時點若非正在犯案,而是大馬路臨檢才發現,即便最後無法用詐欺罪法辦,但因他有多張非本人的提款卡,足證透過不正方法取得別人帳戶,再加上身懷與收入不相當、且無合理來源的鉅款,有特殊洗錢之嫌,亦可論罪。
「灰錢」刻意規避洗錢
故為防堵此漏洞,於2016年洗錢防制法全面修正時,特於第15條第1項,新增三種類型的洗錢罪。其中第1款,即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或者第2款,即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或第3款,即故意規避洗錢防制的規定,就可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這三種特殊的洗錢犯罪,所針對者,即是無法查出合法來源,卻又覺得可疑的所謂「灰」錢。故要說沒有特殊洗錢罪存在,顯就忽略了2016年的修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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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5376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
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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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9596
張小姐最近經營網購,每月收入甚多,為恐個人所得稅率過高,遂向其鄰居及室友多人租用銀行帳戶==>因為用他本人的帳戶要繳的稅會更多,所以使用別人帳號逃稅, 收取客戶支付之貨款,並約定如有收到稅單由張小姐代為繳納,其所為是否構成何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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