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我國自 1991 年至 2005 年,曾以增修條文的方式進行七次修憲,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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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ame 大三上 (2015/08/18)
(A)總統任期縮短為四年,並由人民直選產生憲增§2 VI: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B)司法院增設憲法法庭並審理政黨違憲案憲增§5 IV: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C)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主動提起不信任案憲增§3 II第3款: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看完整詳解 |
10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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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6/13)
(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0830728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監察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0860718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0930823 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
12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6/13)
(0820116 全文修正)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 條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理由 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並參考立法院函頒之「立法慣用語詞」修正之。
(1071218 全文修正) 憲法訴訟法 第 1 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