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行政事件原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但下列何者依法仍得由普通法院審判?
(A)環保行政罰事件
(B)逃漏稅處罰
(C)國家賠償事件
(D)公務員免職、停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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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4), B(240), C(3434), D(84), E(0) #3214246
統計: A(224), B(240), C(3434), D(84), E(0) #3214246
詳解 (共 3 筆)
#6069961
1、行政法院並非掌理所有行政事件之爭訟審議,依據法律特別規定,下列公法上爭議事件,仍被劃歸普通法院管轄:
(1)憲法爭議事件
(2)選舉(罷免)訴訟:選舉無效、當選無效、罷免無效之訴
(3)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由警察機關裁罰,如不服,準用刑事訴訟法
(4)律師懲戒事件
(5)刑事補償法
(6)國家賠償事件
(7)公務員懲戒事件
2、損害賠償,除了在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賠償應由行政法院判決外,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人民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雙方協議不成時,始得提起民事訴訟由普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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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2981
感謝 B2 請借我整理一下 謝謝~
1、行政法院並非掌理所有行政事件之爭訟審議,依據法律特別規定,下列公法上爭議事件,仍被劃歸普通法院管轄:
(1)憲法爭議事件
(2)選舉(罷免)訴訟:選舉無效、當選無效、罷免無效之訴
(3)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由警察機關裁罰,如不服,準用刑事訴訟法
(4)律師懲戒事件
(5)刑事補償法
(6)國家賠償事件 國賠法第12條
(7)公務員懲戒事件
2、損害賠償,除了在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賠償應由行政法院判決外,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人民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雙方協議不成時,始得提起民事訴訟由普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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