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分別提起數宗復審事件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或法律上原
因,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有何處理權限?
(A)須分別依個案處理
(B)得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
(C)得經當事人同意,合併審理
(D)應合併審議,並合併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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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2171), C(793), D(495), E(0) #3214254
統計: A(276), B(2171), C(793), D(495), E(0) #3214254
詳解 (共 4 筆)
#6060613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2 條
分別提起之數宗復審事件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保訓會得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
分別提起之數宗復審事件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保訓會得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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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法第62條
分別提起之數宗復審事件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保訓會得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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