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91號解釋關於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
誤?
(A)受處分之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
(B)此為懲處處分,與懲戒處分無涉
(C)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D)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
及申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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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2471), C(832), D(124), E(0) #3214238
統計: A(138), B(2471), C(832), D(124), E(0) #3214238
詳解 (共 5 筆)
#6050174
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此項懲戒為維持長官監督權所必要,自得視懲戒處分之性質,
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長官為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
,為限制其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長官為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
,為限制其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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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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