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何種事由,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公務員應自行迴避?
(A)甲逃漏稅被國稅局查獲,承辦稅務員是甲胞妹的三親等之姻親
(B)任職勞工局的乙檢查員執行勞動檢查,發現受檢之事業負責人是其前妻
(C)衛生局科員丙在過年期間,和親友前往曾受其督導已通過食品安全認證的餐廳用餐
(D)調查員丁在查緝一處毒窟時,發現其胞弟正在場吸食三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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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4), B(2302), C(83), D(795), E(0) #3214281
統計: A(694), B(2302), C(83), D(795), E(0) #3214281
詳解 (共 10 筆)
#6051693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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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8109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Ⅲ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D)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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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其他摩友分享的口訣,覺得很棒~
外國刑犯私下學習公務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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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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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錯的原因~是要本人的四血三姻才需要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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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3870
給同樣對A選項有疑惑的人
A寫的是甲胞妹的三等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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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4395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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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8785
apa迴避:四血三姻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
不適用apa,所以就沒有四血三姻的規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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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4376
A 甲胞妹X——甲O
CD 非行政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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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657
*公務人員任用法:三血三姻
*行程法:四血三姻
*利益衝突迴避法:二親等
*行政訴訟法(法官):八血五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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