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曾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之宗教靈修團體,無當事人能力
(B)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共同
訴訟
(C)某原告起訴噪音罰鍰乙案無理由,且顯無勝訴可能,行政法院仍應依其聲請,准予
訴訟救助
(D)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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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8), B(1329), C(389), D(1617), E(0) #3214284
統計: A(498), B(1329), C(389), D(1617), E(0) #3214284
詳解 (共 8 筆)
#6051453
行政訴訟法
¹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²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³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⁴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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¹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D) 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²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逾期未納者,由國庫墊付,並於判決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徵收之。
³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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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4640
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參加,非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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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2533
A.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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