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並非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範圍?
(A)騎乘機車因公路上之坑洞而摔車
(B)遭某市政府交通局所屬之拖吊車撞擊而受傷
(C)至公立醫院就診,引發之不當醫療爭議
(D)前往鎮公所洽公時,遭鎮公所員工以不明原因驅離而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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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22), C(3304), D(256), E(0) #3214257
統計: A(32), B(122), C(3304), D(256), E(0) #3214257
詳解 (共 4 筆)
#6059728
C
雖醫生是“公務員”
但醫治不是“公權力行為”
國賠的成立需要先符合“這兩個要件”
才能接著討論有無過失、違法…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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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3091
國家賠償法第 2、3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國家賠償責任成立分為「違法公權力行使」及「公有公共設施瑕疵」兩大類,要件各有不同。公立醫院與病患間所成立醫療關係,乃政府機關立於私法主體地位所從事私經濟行為,與其立於統治權行政主體所為公權力行使不同,是公立醫院與病患間醫療關係,仍屬一般私法契約關係,故在醫療契約範圍內非屬公權力範疇,
自不屬於第 2 條第 2 項適用範圍;至於公辦民營醫院,有無第 3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因委託經營契約內容、方式、範圍等差異,尚難一概
而論,宜視個案、具體事實及相關法規審認判斷
自不屬於第 2 條第 2 項適用範圍;至於公辦民營醫院,有無第 3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因委託經營契約內容、方式、範圍等差異,尚難一概
而論,宜視個案、具體事實及相關法規審認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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