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行政機關廢止授益處分時,於下列何種情形應給予受益人信賴利益之損失補償?
(A)受益人未履行負擔附款
(B)法規准許廢止處分
(C)為防止對公益重大危害
(D)原處分機關保留廢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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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254), C(3610), D(156), E(0) #3214258
統計: A(93), B(254), C(3610), D(156), E(0) #3214258
詳解 (共 5 筆)
#6059730
(情境帶入題)(?
A:你沒做到我要求的事,你當然沒資格來要錢(補償)。
B:法規都有先訂好&公開了喔,大家已經講好的事你當然也應該要知道(可預見),你不看是你自己的疏忽,你沒資格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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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非常抱歉,我們這邊剛剛查到之前做的處分將來對社會有影響,當時沒注意到是我們行政不好,所以會對處分撤掉,這種臨時性的事希望您能理解,我們可以給錢來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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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處分當下我已經講好未來有可能會廢掉,已經通知的事你應該也知曉(可預見),不能怪我囉,所以你也沒資格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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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3381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6條(廢止後補償)
第1項原處分機關地123條第4款第5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處分致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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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條第4款: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因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規事後有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將有危害,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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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條第5款: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因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重大危害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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