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請問下列何項個資當事人權利為歐盟 GDPR 賦予,但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卻未明確提及的權利?
(A) 個人資料的刪除權
(B) 個人資料的可攜權
(C) 個人資料的同意權
(D) 個人資料的更正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 B(110), C(22), D(8), E(0) #3671698
統計: A(32), B(110), C(22), D(8), E(0) #3671698
詳解 (共 2 筆)
#7064676
正確答案是 ✅ (B) 個人資料的可攜權(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
?題意解析:
本題比較的是:
-
歐盟《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
題目問:「哪一項權利是 GDPR 有明確規範,但 我國個資法未明確提及 的?」
?對照表:GDPR vs 我國個資法
| 權利項目 | GDPR 條文 | 我國個資法對應情況 | 是否明確規範 |
|---|---|---|---|
| (A) 刪除權 (Right to Erasure / Right to be Forgotten) | 第17條 | 我國第11條第1項第4款:「當事人得請求刪除或停止處理」 | ✅ 有 |
| (B) 可攜權 (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 | 第20條 | ?? 無明確對應條文,僅部分主管機關倡導概念 | ❌ 無 |
| (C) 同意權 (Right to Consent) | 第6條、第7條 | 我國第5條、第19條、第20條 等皆有明定需取得當事人同意 | ✅ 有 |
| (D) 更正權 (Right to Rectification) | 第16條 | 我國第11條第1項第2款:「得請求更正或補充其個資」 | ✅ 有 |
?延伸說明:
GDPR 第 20 條:可攜權 (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
指資料主體有權以結構化、通用且機器可讀格式取得其個資,
並可要求將該資料直接傳輸至另一資料控制者。
→ 例如:使用者可要求銀行將其交易資料移轉至另一家金融機構。
我國個資法尚未正式納入此權利,僅在草案修法討論中有提及。
✅ 正確答案: (B) 個人資料的可攜權
2
0
#7323957
資料可攜權 (Data Portability)。
邏輯: 這是 GDPR 第 20 條新增的先進權利。它允許當事人要求企業將其個資以「結構化、普遍使用及機器可讀」的格式提供,以便將資料轉移給另一個服務供應商(例如:把 A 銀行的往來資料直接匯入 B 銀行)。
分析: 我國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雖然賦予當事人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等權利,但並未明確規範企業必須以「機器可讀格式」提供,也未提及「直接傳輸給他方」的義務。因此,在法律文字上,這是我國法律目前較缺乏的部分。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