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警察因酒醉駕車被查經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並經免職處分,若有不服者,得提何種救濟
(A) 聲明異議
(B)申訴
(C)復審
(D)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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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185), C(1116), D(108), E(0) #2543944
統計: A(106), B(185), C(1116), D(108), E(0) #2543944
詳解 (共 2 筆)
#5317561
復審跟申訴都是針對公務人員的喔!
復審
係以行政處分為標的。而所稱行政處分,係參照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及司法院歷次有關公務人員受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解釋意旨予以認定提起復審之範圍。亦即對於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對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所提起之事件。
申訴
申訴係以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為標的。亦即機關為達行政目的所為之作為或不作為,除屬復審範圍之事項以外,有具體事實者,均屬之。例如機關不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之考績評定、懲處、非對公務人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調任、敘獎、差假、陞遷、工作指派、訓練進修或機關長官所發之職務命令等。申訴事件係公務人員對上開服務機關所為具體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如認有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就具體個案依申訴程序向服務機關所提起之事件。
再申訴
係公務人員對申訴函復不服,或服務機關逾越法定期限未為申訴函復時,向本會所提起之事件。
申復
民眾因為自己的權利受到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侵害,依法在一定時間內請求行政機關處理。對於行政機關做成的申復決定不服,民眾原則上還可以再向司法機關請求審理。
例如民眾(負責人)認為主管機關對於集會遊行的申請所作成的決定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時,集會遊行法第16條規定負責人在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前,必須先經由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提出「申復」,使主管機關及其上級警察機關能夠先行自我審查所作成處分的合法性,藉此讓民眾能夠簡便且迅速地獲得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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