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
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
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
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10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下列有關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敘述,何者不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