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 37 條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
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
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11 區段徵收地區選定後,徵收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