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3 條
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
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26 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