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57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27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由該管地政機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