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劉君98年度之贈與行為分述如下: 1、捐贈現金100萬元(新台幣;以下同)台北市立小學。 2、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姪子,市價300萬元,公告現值250萬元。 3、將公告現值500萬元,市價600萬元之土地贈與配偶。 4、贈與女兒結婚嫁妝200萬。 5、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宗教團體現金100萬元
( ) 請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劉君98年度之贈與總額為何?
(A)350萬元
(B)500萬元
(C)1150萬元
(D)0元。[遺10-3、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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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27), C(19), D(39), E(0) #286630
統計: A(165), B(27), C(19), D(39), E(0) #286630
詳解 (共 1 筆)
#228978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之規定,題目中完全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者有1、3、 5項,第2項受贈人非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故應依土地公告現值250萬元課徵贈與稅,第4項婚嫁贈與超過100萬元部分之100萬元應課徵贈與稅,故合計贈與總額為3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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