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某甲涉嫌犯罪,於警詢中自白,並經承辦司法警察官記載於警詢筆錄中;惟其自白犯罪之內容,經查證認與事實不符。關於某甲自白不實並經記載於警詢筆錄部分,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成立刑法第 168條之偽證罪
(B)某甲成立刑法第 211條之偽造公文書罪
(C)某甲成立刑法第 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某甲無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8), B(22), C(353), D(1574), E(0) #267857
統計: A(228), B(22), C(353), D(1574), E(0) #267857
詳解 (共 10 筆)
#1853320
(A)甲沒具結,也非證人、鑑定人、通譯之「主體」。
(B)非甲製作,而是警方。
(C) 惟警方是有實質審查義務之人,即使為不實陳述,該筆錄仍須一字不漏的記錄,僅為法官審酌之用; 況且警方並不處於「被利用」之客體,無由成立該罪之虞。
50
1
#2706897
86年台上字第6567號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至於警察人員製作訊問筆錄,其目的僅在記載訊問內容與受訊問人之供述內容而已,負責製作該筆錄之警員,縱令明知該受訊人供述之內容不實,仍有按其供述內容予以記錄之義務,自不得以明知受訊人供述內容與事實不符仍予記載,即令其負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
26
2
#2663833
請問樓上大大們 能分享解答嗎 ~都被鎖
7
2
#3774888
偽證罪: 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才能犯本罪
某甲為嫌疑人
4
0
#3810001
奇怪題目c不是問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怎麼大家都貼213比較多,我補一個214的好了
最高法院91年度第17次刑事庭決議
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其登載之內容又屬不實之事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自無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罪責之可能。
參考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2169,2173,904,925,&article_category_id=1012&job_id=9324&article_id=8970
4
0